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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共建共治共享美丽幸福河湖——《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公布

智库●观察家 2021-08-16 06:19徐州市人民政府网影响

徐州河网交错,水系复杂,以黄河故道为界,分属沂沭泗、故黄河和濉安河三个水系,有流域性河道7条、区域性河道95条、县镇河道2030条、村级河道3142条、水库72座、湖泊7座,河流总长15348.56公里,水域面积占比10.12%。

呵护好水资源,涵养好水生态,治理好水环境,对我市而言尤显重要。

为切实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发挥综合效益,近日,《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5条,紧密结合徐州地方实际,从河长湖长制、规划与整治、管理和保护、开发利用等多个方面对我市河湖管理工作予以全面细化规范。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完善河湖管理职能体系

总则中对立法依据、立法原则、水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水情教育等作出详细规范。鉴于河湖管理任务繁重、管理繁琐、群众性强,需要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的作用,总则中一是突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能,二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在河湖管理中的作用,三是对专业性的河湖管理单位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构建完整的河湖管理体系。

深化河湖长制

《条例》对河湖长制有关工作作出专门规范,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的设置和总体职责,对办事机构、公示和志愿服务等也作出了详细的制度安排。市县级应突出巡查和协调,镇级及以下应当侧重于整治和反馈,市县级河长湖长职责中增加巡查、审定保护方案、协调跨区域部门管理和保护等内容;镇级河长湖长职责中增加专项整治、报告问题等内容,村级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强化河湖管理与保护

分级管理。第二十三条明确市级、县级、镇级管理河道名单的拟订主体、批准主体和公布;同时对下级水务部门管理上级河道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

划定管理范围。在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内,一些无堤防的河道缺少防护,极易被各类建设侵占,不利于防洪安全和水利工程安全,不利于城市水环境的提升和河道整治工作的开展,从维护河道生态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控制、保护水域岸线的角度,《条例》第二十七条将城市建成区内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设置为以河口线外五至二十米为界。

禁止行为。《条例》第三十条明确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宾馆、饭店等影响河湖管理、破坏水环境的建筑物;第四十七条中第一、二项,对圈圩养殖绝对禁止,对围网、围栏等养殖方式分情况加以规范;第四项禁止违法在管理范围内建设围墙、围挡等;第五项在行洪河道内禁止设置各类型的固定设施;第六项从事工程建设,禁止将施工废水、泥浆、淤泥等直接排入河湖;

明确开发利用

在开发利用章节,《条例》全面规范了涉河涉湖建设项目从审批,到备案、建设以及建设后的监管等一系列问题。《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防汛安全的责任,编制应急预案和完工后拆除临时设施的义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水务部门和产权单位对工程设施建设和完工后的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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