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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 2020-10-27 21:15《徐州日报》吕奕达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优化营商环境 
——徐州中院公布多个典型案例
 

 

  ◎徐报融媒记者 王彬

  建设良好治安环境、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徐州两级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昨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多个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案例,其中恶势力集团敲诈勒索建筑工地、假冒徐工集团商标、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例被披露。

  瞄准建筑工地实施勒索

  被告人马某某先后纠集网罗陆某等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马某某为首,以陆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韩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该犯罪集团以徐州市鼓楼区、泉山区、经开区、贾汪区、睢宁县、邳州市及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临朐县等地的建筑工地为作案目标,通过滋扰正常施工、纠缠施工负责人、扬言围堵工地或到政府上访等方式对施工方进行要挟,先后实施敲诈勒索12起,勒索人民币共计21.26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形成了带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集团,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获相应刑罚。

  为了多要补偿款阻挠施工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拍依法获取徐州市泉山区欣欣路北、奎河东12万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2017年6月29日至2017年8月3日,已经获取补偿的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了达到超标准获取补偿的目的,多次聚集数百名社区居民采取静坐、围堵工地入口、抢走施工仪器、砸坏施工车辆、殴打施工人员等方式阻挠工地正常施工,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中仅7月份薪资损失就达18万余元,被抢的勘测仪器价值3750元。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建设单位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虚构工程获得巨额款项

  2012年,被告人郭某明知名下公司无居住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资质,仍通过虚构获得睢宁县供电公司授权、给予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岳某好处费等方式,承揽该公司开发的小区总造价1300余万元的供配电工程。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该公司共计向郭某付款800万元。被告人郭某仅作部分施工,其余工程款被其用于给付岳某等人好处费、偿还借款及个人挥霍等。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假冒徐工商标销售获利

  被告人宋某某、贾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挖掘机零部件,仿制一台徐工集团XE240D型号挖掘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徐工集团许可的情况下,在该机机身和铭牌上粘贴徐工集团注册商标,拟以人民币45万余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机,并由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库存新车徐工240”的销售广告,后该机尚未销售即被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贾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伪造手续占据工程款近千万元

  2005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徐州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业务员、南京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经手工程款的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公司结算单、私刻公章、财务专用章等方式,将其他公司支付给该公司的900余万元工程款据为己有。同时赵某某还利用经手工程款的职务之便,擅自将支付给该公司的900余万元工程款挪用。

  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根据具体情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自愿认罪认罚被判缓刑

  徐州某公司是一家招商引资、主营环保阻燃板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科技公司,内有员工一百余人,年营业额一千余万元。2014年至2015年,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安排财务经理王某、采购部经理周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向南方多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让徐州一家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37万余元。

  一审期间,涉案抵扣税款全部退缴,但孙某和周某拒不认罪,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徐州某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周某拘役四个月。二审期间,被告单位撤回上诉,上诉人孙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二人适用缓刑。为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积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徐州中院依法改判对孙某、周某适用缓刑。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

  200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者多次索取监管企业相关人员王某某等62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和跑步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余万元,为以上企业在环保检查、排污费征收、设备销售、环保监测等方面谋取利益。

  贾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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